【2017基层采风】三河: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到实处 廊坊市纪委监委网站-凯发ag旗舰厅下载
来源:廊坊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02-11 责任编辑:王灿 字号:
2017年5月10日,三河市皇庄镇因公车预算审批运行费用过高,三河市文广电局办公用房整改不到位被三河市纪委通报。
2017年6月22日,三河市综合执法局、三河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三河市泃阳镇工作人员上班迟到,被三河市纪委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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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三河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的几个典型。
2017年以来,三河市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防止小错成大错、违规变违纪,仅三河市纪委就进行提醒谈话206次,签发函询通知书4张,初步核实案件21件,批评教育138人,限期整改8人,责令书面检查132人,印发通报9次,给予诫勉谈话12人。
据了解,该市紧紧扭住党委主体责任这一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出台了《三河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是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的专责机关,负责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整体谋划,督促下级党组织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办法》定了,难在执行,贵在示范。为此,三河市纪委书记带头在同级班子中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督促其他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提醒谈话,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同时,三河市纪委把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作为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抓手,配套制定了《谈话(函询)呈报审批表》、《谈话告知书》、《谈话提纲》、《关于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函告通知书》、《情况说明》、《谈话(函询)办理情况呈批表》等标准文书样本,用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行为。
为有效避免《办法》落空,出现“破窗效应”,该市进一步强化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谈不谈,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并与组织部门沟通,对被给予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严格按规定6个月内不得提拔使用。
“针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情节轻微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情况,市纪委责成党员干部所在单位“一把手”进行约谈并批评教育,通过这种方式让违纪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认识到违纪的危害性,从行为上悬崖勒马。”三河市纪委副书记王景军同志说。
只有把握标准,运用恰当,才能在严抓严管中真正实现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避免出现“避重就轻”,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为此,三河市从严格谈话函询执行标准入手,并加以灵活运用。对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反映个人勤政方面、反应问题轻微这三类情形做到“三必谈”模式。对初次反映或反映问题轻微、反映新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思想作风问题、反映有发展潜力和业务骨干的年轻干部比较笼统的问题这三种情形采取“三优谈”模式。对属于反映“权钱”“权色”“权权”交易问题,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可查性较强的问题,信访问题较多、反映问题较集中的这三类情形采用“三不谈”模式。
“为防止一谈了事,我们还建立了机关作风评议制度,对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部门领导进行集中约谈。2017年以来,共对38名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谈话,诫勉谈话22人,组织处理181人。”三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狄文阁介绍说。
此外,三河市纪委把全市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作为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运用“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尽责、执行不规范,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不力的,严格问责追责。同时,积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对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后三位的单位由三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通讯员 任亚洁)